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Hebei Quality 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HQ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河北省内致力于质量文化建设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和质量提升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文化理念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弘扬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为提升组织的质量发展软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质量文化宣传和推进活动,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文化建设信息和建议,为质量强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各类质量标准宣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人员质量文化素养;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开展质量技术创新竞赛,培育工匠精神;开展卓越班组创建活动,做实质量提升的基础工作。
(三)开展质量文化培训与项目咨询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深入总结质量管理、产品创新和品牌培育经验,建立独具特色的质量文化体系。
(四)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与管理模式的实施,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质量创新活动;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控能力,推广质量追溯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五)组织引导各类组织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培育质量文化建设标杆,开展质量文化建设最佳实践年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促进质量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六)引导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顾客、用户满意度测量、企业诚信度调查和用户评价、质量跟踪等活动,受理质量申诉举报,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质量欺诈、质量失信调查。
(七)开展质量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建设成果、论文征集活动;组织举办质量文化建设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加强与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开展国内、国际质量文化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跟踪国内外、省内外质量文化发展趋势,参与制修订相关质量文化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标准,编写普及推广读物和企业运用实施图书;编辑出版质量文化建设内部刊物,传播先进的质量文化理念和现代质量科学技术。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团体会员:依法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并致力于推进质量文化建设、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从事质量文化及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协会规章制度、有关文件、有关名册、会议有关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一)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并由理事会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予以书面答复。
(三)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失信记录,载入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事务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文化建设、质量管理、推进名牌战略或在经济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专职秘书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协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八)组织协会受理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实施;
(九)负责协会经费的预算和财务工作;
(十)履行会长委托的职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1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拨款、资助;
(三)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4日河北省质量与名牌学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