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遵循《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各单位和个人的申投诉。
一、申投诉处理原则:开放、公平和透明。
二、申投诉权限、内容:协会组织制修订和实施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包括标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团体标准实施包括标准推广、应用、国标/行标采信等。
三、申投诉渠道:
电话:0311-83991108; 邮箱:xuehui201004@163.com
四、申投诉处理时限:接到实名申投诉后,1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
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
2023年12月05日
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
标准化工作申诉、投诉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标准化工作的申诉、投诉处理方式和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章程》及《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据本规定就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制修订和实施过程向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因团标制修订和实施过程存在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向协会提出异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团标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向协会举报标准化工作人员或团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接收申诉、投诉材料,并按照本规定有关流程按时处理。
第六条 申诉、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开放、公正、高效和透明原则。
第七条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该申诉、投诉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申诉、投诉事件涉及的任何非必要公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通过协会公布的接收申诉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
第十条 申诉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权益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
(四)申诉人盖章(申诉人为组织的,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诉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五)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协会标准化工作范畴;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
(三)申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四)未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完整材料;
(五)申诉人不能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因协会标准化工作受到侵害;
(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后,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就申诉事项提供证据。必要时,秘书处可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协商一致承担。鉴定、检测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诉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经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鼓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秘书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协会公章,一式三份,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执一份,协会留存一份归档。
第十八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协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事件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诉事项处理结束后,秘书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诉应当通过协会公布的接收投诉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投诉人盖章(投诉人为组织的,盖单位公章)或签字(投诉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协会标准化工作范畴;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
(三)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
(四)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五)未能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完整材料;
(六)对同一投诉事项已经做出处理,且无新情况、新理由。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证据,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秘书处应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协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事件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秘书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对外公布申诉、投诉方式,并保持畅通。
第三十条 协会应定期对申诉、投诉事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流程的开放、公正、高效和透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